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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张 某 甲 诉 张 某 乙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夏民初字第220号原告张某甲,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乙,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张某甲减半负担。审判长  段国华审判员  刘文芳审判员  李 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任梦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