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张 某 甲 诉 张 某 乙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夏民初字第220号原告张某甲,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乙,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张某甲减半负担。审判长 段国华审判员 刘文芳审判员 李 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任梦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