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656号原告罗某某,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迟某某,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李希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 月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