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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656号原告罗某某,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迟某某,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李希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 月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