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分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小珍与郑关英、皇甫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珍,郑关英,皇甫立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分商初字第99号原告:张小珍。被告:郑关英。被告:皇甫立庆。原告张小珍诉被告郑关英、皇甫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游荣华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小珍及被告皇甫立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关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张小珍起诉称:2013年6月23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后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因重病在身多次向被告催讨,并给予合理期限要求还款,但被告再三拖延至今未付分文。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张小珍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证明被告郑关英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结婚申请书,证明二被告夫妻关系。3、离婚协议书,证明二被告于2013年11月14日协议离婚。被告郑关英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被告皇甫立庆未予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因常年在外打工,对被告郑关英借钱并不知情,而且听村里人说被告郑关英都是借钱赌博。原告借钱也没有跟被告家里人说。原告和被告郑关英又没有亲戚朋友关系,为什么会借钱给她。被告皇甫立庆未提供证据材料。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皇甫立庆没有异议。本院审核认为,原告的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能证明原告欲证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郑关英和被告皇甫立庆之间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11月14日协议离婚。2013年6月23日,被告郑关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张小珍人民币50000元整。被告郑关英至今未返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郑关英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郑关英理应返还借款。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关英、皇甫立庆返还原告张小珍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郑关英、皇甫立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款汇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审判员 游荣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维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