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余加明与田应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加明,田应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加明,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应伦,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上诉人余加明与被上诉人田应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4)涪法民初字第06523号民事判决。余加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以通知书告知余加明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余加明于2015年2月11日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王 利代理审判员 张海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文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