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郊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秋芹与杨彦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芹,杨彦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33号原告李秋芹,女,1954年8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侯晓雷,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竹林,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彦平,女,1966年3月25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保江,男,1967年9月25日生,汉族,系被告丈夫。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秋芹诉被告杨彦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秋芹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学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呼林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