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艳与夏万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夏万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孙艳。被告夏万兴。委托代理人陈奎,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与被告夏万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孙艳负担。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钟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