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安徽安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许建、郭爱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安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许建,郭爱红,肥东亿佳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019号原告:安徽安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13043-6.法定代表人:许前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平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发满,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建,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郭爱红,女,1979年5月17日出生,住肥东县。被告:肥东亿佳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翠,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建、郭爱红、肥东亿佳货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肥东亿佳货运有限公司应为肥东县亿佳货运有限公司,被告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安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起诉肥东亿佳货运有限公司,诉讼主体应为肥东县亿佳货运有限公司,安徽安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安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童 辉代理审判员  漆梦圆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钱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