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易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河北惠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石家庄炳楠垠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汤玉池、申义发、杜振平、XX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惠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汤玉池,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义发,杜振平,XX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易民初字第731号原告河北惠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龙洋。被告河北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元惠芳华宸建设集团石家庄炳楠垠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洋被告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海庆。被告汤玉池,男,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代理人。被告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润秀。被告申义发,男,中隆机械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被告杜振平,男,中隆机械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被告XX,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惠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石家庄炳楠垠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汤玉池、申义发、杜振平、XX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惠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惠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惠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0元,由原告河北惠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春梅审 判 员 林海燕人民陪审员 XX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温春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