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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惠均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惠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1773号罪犯陈惠均,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6日作出(2011)金兰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惠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18日以(2012)浙金刑二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莉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施飞翔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陈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惠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陈惠均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陈惠均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执行机关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惠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惠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惠均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05月05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钱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