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民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任胜贵诉汤建议、黄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胜贵,汤建议,黄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2102号原告任胜贵,男,汉族,生于1943年9月1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朱力,绵阳市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建议,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24日,住重庆市长寿区,现住绵阳市游仙区。被告黄艳,女,汉族,生于1983年3月1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现住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胜贵诉被告汤建议、黄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胜贵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胜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胜贵撤回对被告汤建议、黄艳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诉讼费5700元,由原告任胜贵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心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凤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