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徐春来与上海辰翊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来,上海辰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1153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1153号申请执行人徐春来,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上海辰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王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春来与被执行人上海辰翊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春来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无需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松劳人仲(2014)办字第4799号裁决书中徐春来要求上海辰翊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32,183.91元事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徐晓枫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邵毅审判长 徐晓枫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