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矾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林宣平与林听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宣平,林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矾保字第5号申请人:林宣平。被申请人:林听军。申请人林宣平为与被申请人林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林听军名下的浙C×××××号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林听军名下的浙C×××××号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处分该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通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其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