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廉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廉某,农民。被告纪某,农民。原告廉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廉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廉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致婚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被告对原告及孩子视若路人不管不问,孩子的吃喝喂养都由我娘家出钱,原告打电话向被告要钱,被告不接电话。本月(2015年1月)11日原告及兄弟到被告家说事,被告父亲一拳打在原告兄弟左部太阳穴,右侧头部碰到电线杆上,起了一个红肿疙瘩,并骂骂咧咧的还不算清,众邻居极力劝阻他才住手,被告及其家人的行为彻底伤了原告的心,夫妻感情以彻底破裂,无奈诉致法庭,请求依法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处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男孩纪某甲(2岁)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陪嫁物品归原告;4、诉讼费由被告支付。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原件;2.婚生男孩纪某甲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被告纪某未答辩。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出生医学证明,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双方并无较大矛盾,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纠纷。原、被告于2012年11月12日生一男孩叫纪某甲。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已生育了一个孩子,家庭生活比较和谐,虽因家庭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多为孩子和家庭着想,共同努力创建幸福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廉某要求与被告纪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廉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领审 判 员 武红磊人民陪审员 任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