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登峰与咸国阳、黄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登峰,咸国阳,黄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1522号申请执行人张登峰。被执行人咸国阳。被执行人黄杰。申请执行人张登峰与被执行人咸国阳、黄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咸国阳、黄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吴晓宏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宗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