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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金道与赵益刚、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道,赵益刚,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40号原告:王金道,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2015年3月31日死亡。被告:赵益刚,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王军,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道诉被告赵益刚、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金道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苗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阮水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