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胡海峰与王庆章、刘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峰,王庆章,刘玉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4号原告:胡海峰。被告:王庆章,现下落不明。被告:刘玉莲,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峰诉被告王庆章、刘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50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胡海峰负担。审 判 长 杨敬勇审 判 员 王海英人民陪审员 花付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小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