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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胡海峰与王庆章、刘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峰,王庆章,刘玉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4号原告:胡海峰。被告:王庆章,现下落不明。被告:刘玉莲,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峰诉被告王庆章、刘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50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胡海峰负担。审 判 长  杨敬勇审 判 员  王海英人民陪审员  花付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小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