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象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石某与朱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朱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584号原告:石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朱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按本院规定免收。审判员  赵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