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石某与朱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朱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584号原告:石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朱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按本院规定免收。审判员 赵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