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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少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少民初字第44号原告:丁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建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