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少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少民初字第44号原告:丁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建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