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二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姚永生、袁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姚永生,袁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67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吴天竹,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平,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杨,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永生,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被告:袁莉,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姚永生、袁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姚永生、袁莉所有的价值2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姚永生、袁莉所有的财产在22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奚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