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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关于聂来宽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聂来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292号申请人:本院法定代表人:冯国安,院长。被执行人:聂来宽,男,1952年12月3日出生。关于聂来宽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开法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150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511.43元,该款9386.43元用于缴纳罚金上交国库、125元用于缴纳本案的申请执行费。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赤坎镇牛圩路X号房屋一间,因该房有其家属在居住生活,故暂未能处置,本院已予以查封。此外未能查找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到位9386.43元上缴国库,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2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随时立案恢复执行向被执行人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