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朱友明诉上海北杨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友明,上海北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恒申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友明。委托代理人胡菁,上海市胡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北杨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汤明哲,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文明,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海恒申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朱友明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2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友明于2015年3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朱友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友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5元,由上诉人朱友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庞闻淙代理审判员 许 京代理审判员 蒋辉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璐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