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仑执民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李孝华与邹爱锋、陈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华,邹爱锋,陈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640号申请执行人:李孝华(公民身份号码:2308281981********),住黑龙江省汤原县。被执行人:邹爱锋(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69********),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陈志军(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66********),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李孝华与被执行人邹爱锋、陈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3676500.00元,全部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有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6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刘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