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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许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候应花与被告何应臣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应花,何应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许初字第00042号原告候应花,女,1941年5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明星,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系原告之子。被告何应臣,男,1950年2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候应花与被告何应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应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学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仝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