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许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候应花与被告何应臣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应花,何应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许初字第00042号原告候应花,女,1941年5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明星,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系原告之子。被告何应臣,男,1950年2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候应花与被告何应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应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学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仝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