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雷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207号原告郭某某。被告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泳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