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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监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蔚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一中刑监字第01145号李蔚:你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对本院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一中刑终字第1589号刑事裁定书不服,以你并未参与多起多人到公共场所聚集张打横幅、发放传单的组织、策划活动,参与策划的唯一一起活动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不应被定为犯罪,原审适用法律条文不当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有在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录像、照片等在案证据能够证实你伙同他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你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