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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四海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四海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095号原告重庆四海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62号5-3,组织机构代码70930452-X。法定代表人付厚俊,重庆四海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周雪琴,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奎,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商贸中心32F,组织机构代码62219742-6。法定代表人周卫红,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建,男,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王娜萍,女,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四海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在重庆市渝中区,本案涉及的工程在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或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http://law.lawtime.cn/lifadongtai/22153.html﹥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诉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在重庆市南岸区,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显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