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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执字第3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顺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顺浪,姚有田,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盱执字第3160号申请执行人陈顺浪,个体户。被执行人姚有田,个体户。被执行人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淮河南路9-1号。法定代表人汪杰,该公司经理。陈顺浪与姚有田、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盱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姚有田欠原告陈顺浪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1万元,被告姚有田分别于2014年10月3日前偿还原告陈顺浪借款利息21万元,于2014年12月5日前偿还原告陈顺浪借款本金100万元,上述款项如有一项未按时足额给付,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二、被告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11元,由被告姚有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姚有田的轿车两辆、一套房产已被查封,被执行人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两处房产已被查封,待处理,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姚有田的轿车两辆、一套房产已被查封,被执行人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两处房产已被查封,待处理,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盱桂民初字第04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笑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