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赖邦刚与吴小明、张常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邦刚,吴小明,张常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627号申请执行人赖邦刚,男,1954年8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吴小明,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张常美,女,197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邦刚与吴小明、张常美(2014)汀民初字第242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30000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6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