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行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临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山东鑫尔吉轴承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鑫尔吉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行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德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殷子旺,该局法制科科长。被执行人山东鑫尔吉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八岔路镇杨二庄村。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行执审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鑫尔吉轴承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15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