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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严红平与曹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严红平。被执行人曹轩。严红平与曹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宜宾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严红平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08)宜宾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兴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