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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与强小红、王翠芳、芜湖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强小红,王翠芳,芜湖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48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宇隆广场1号。负责人张葵,行长。被执行人强小红,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翠芳,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利民路360号。法定代表人武陈子,总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强小红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