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蒙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陈盛与吴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盛,吴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陈盛,男,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蒙城。被执行人吴少全,男,197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蒙民一初字第018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少全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的皖SH11**号北京现代小型轿车一辆。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吴少全所有皖SH11**号北京现代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沛生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