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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11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李继英,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习锦葵,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继英与被执行人习锦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习锦葵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112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陈    俊    捷审判员 郭锦代理审判员陈晓文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子    昊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