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恢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田玉华申请执行曾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玉华,曾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恢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田玉华,女,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曾勇,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简阳民初字第1077号的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勇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