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秋与被告岳斌、谢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秋,岳斌,谢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040号原告:王艳秋。委托代理人:肖哲,系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参加庭审、举证、质证、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岳斌被告:谢爽(未出庭)原告王艳秋与被告岳斌、谢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军、李敏参加评议,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秋委托代理人肖哲、被告岳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爽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艳秋诉称:原告王艳秋与被告岳斌系母女关���,被告岳斌与被告谢爽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在铁岭市新城区购买房屋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2年被告谢爽因信用卡透支无法偿还又向原告借款8000元。2013年7月18日,二被告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期间的4.4万元债务归男方偿还,一年内还清”,但该借款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起诉二被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岳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承认原告所诉借款28000元属实。被告谢爽答辩称原告所诉20000元借款属实,确实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购买房屋向原告借款20000元,但在2011年时,已经将20000元给付给岳斌,要求其偿还给原告。另辩解不存在原告所诉的8000元借款。原告提交被告岳斌、被告谢爽的离婚协议,证明二被告已经约定借款归由被告谢爽偿还。被告岳斌对此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岳斌及谢爽对婚姻存续期间的欠款约定,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岳斌及被告谢爽原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3年7月18日协议离婚。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购买房屋向原告王艳秋借款20000元,该借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王艳秋与被告谢爽、岳斌之间自愿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谢爽与被告岳斌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另外8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谢爽否认8000元借款事实的存在,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谢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爽、岳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艳秋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如逾期偿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二、驳回原告王艳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王艳秋预交),由原告王艳秋负担200元,由被告谢爽、岳斌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500元(立案庭代收),逾期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强人民陪审员  张军人民陪审员  李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郜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