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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4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雪峰诉孙立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榆民初字第4249号原告王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孙某某,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2月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12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生育三名子女,长女王某甲,现年19岁;次女王某乙,现年12岁;长子王某丙,现年8岁。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琐事经常口角打仗,被告于2012年1月份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三名子女由原告自行抚育。被告未出庭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2月未经婚姻登记即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11年12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于1996年8月25日生育长女王某甲、2003年6月10日生育二女王某乙、2007年8月15日生育长子王某丙。2012年1月因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至今,现下落不明。双方分居期间,三名子女一直随原告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达破裂程度,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三名子女的抚养问题,因原告明确表示自行抚养三名子女,故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女王某甲、二女王某乙、长子王某丙由原告王某某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建飞代理审判员  杨 海人民陪审员  刘 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