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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商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泰安联达锻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泰安联达锻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商初字第889号原告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王登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昌华,男,生于1964年10月5日,汉族,该公司法务部主任,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张延玉,男,生于1974年11月3日,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泰安联达锻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继刚,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联达锻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原告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泰安联达锻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另行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圣月人民陪审员  康茂堂人民陪审员  叶继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葛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