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江苏东方鹏程建设有限公司、吴凤华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东方鹏程建设有限公司,吴凤华,陈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0047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东方鹏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城中城7号楼6楼。法定代表人:谷加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斌,江苏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凤华。委托代理人迟先荣,江苏金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明,江苏金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龙。申请再审人江苏东方鹏程建设有限公司、吴凤华、陈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2)盐商终字第0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凤华、陈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雷新勇审 判 员 杨 艳代理审判员 李 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庆姝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