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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何某与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764号原告何某,男。被告彭某钦,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彭某钦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贾尚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蹇和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