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何某与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764号原告何某,男。被告彭某钦,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彭某钦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贾尚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蹇和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