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陈浩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姑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姑苏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131号原告陈浩军,市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姑苏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11楼东。负责人虞剑华,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浩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姑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朝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原告陈浩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浩军负担(原告已预交525元)。审判员 张朝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文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