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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终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阜阳市体育中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阜阳市体育中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19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程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建国,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王军,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彬,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负责人:刘金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利平,该公司法律顾问。一审被告:阜阳市体育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贾恒,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莉蓝,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豪达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李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阜阳分公司)、一审被告阜阳市体育中心(以下简称市体育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4)州民一初字第01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豪达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建国,被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彬、联通阜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利萍,一审被告市体育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张莉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阜阳市体育局将市体育中心的配电工程项目(包括安装工程及配套土建)发包给豪达电力公司施工。位于市体育中心院内南大门内侧道路上的窨井,系该供电工程的配套设施,为豪达电力公司所开挖,至案发时,该配电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上述道路未封闭,窨井敞口,没有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因市体育中心南大门安装有Z形通道,行人可以自由进出院内。2014年2月20日晚21时左右,李某在市体育中心院内散步时,不慎掉入该窨井中,导致右踝部受伤,后在阜阳市中医院抢救治疗,至2014年3月12日出院,住院20天,开支医疗费22810.87元。后又分别于2014年2月20日开支门诊费280元,2014年3月16日开支门诊费20元,2014年4月30日开支门诊费96元,2014年5月26日开支门诊费20元,2014年6月18日开支门诊费96元。经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休息期为伤后12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90日,二期手术休息期为30日,营养期为20日,护理期为30日,后续医疗费用大约需要10000元,李某支付鉴定费1600元。李某在安徽省阜阳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购置残疾辅助器具及药品,其中轮椅支出1800元,拐杖支出200元,药品支出580元。联通阜阳分公司利用该窨井铺设了光纤。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掉入该窨井致身体损伤是事实,其合理损失为:医疗33322.87元,护理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2400元,误工费,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4622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1600元,合计120985.33元。豪达电力公司作为施工人,在路面上开挖窨井,未及时安装井盖,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及采取其他防护措施,且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其应对李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责任。联通阜阳分公司,虽不是该窨井的施工人,但使用了该窨井铺设光纤,对该窨井的维护及安全防护等也应当负有一定义务。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能够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自身有一定过失。酌定豪达电力公司承担60%的责任,即72591.20元。联通阜阳分公司承担20%的责任,即24197.07元。李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即24197.07元。市体育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72591.20元;二、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24197.07元;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1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590元,被告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15元,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负担605元。豪达电力公司上诉称:本案事故发生时,其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其不应该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本身存在明显过错,一审判决其承担20%的责任明显过低;一审判决后续治疗费10000元不当,且护理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过高。李某辩称:其没有过错,豪达电力公司对施工的工程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导致其受伤,一审判决豪达电力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正确;一审判决后续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且护理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适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联通阜阳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市体育中心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各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也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归纳各方当事人陈述及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确定的各方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否正确;一审判决确定的李某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是否正确。本院认为:豪达电力公司系涉案配电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其对施工项目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豪达电力公司对其施工中开挖的窨井未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致使李某在散步时掉进窨井受伤,故其应对李某的损失承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酌定豪达电力公司承担60%的责任,联通阜阳分公司承担20%的责任,李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比例适当,本院予以认定。李某的伤情经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鉴定结论第三项表明李某的后续治疗费10000元,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李某的后续治疗费10000元于法有据,且护理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符合安徽省统计局2014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数据,故一审判决确定的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正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15元,由上诉人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 阳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姚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严申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挥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