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中执字第7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孔德保与李建春、王继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保,李建春,王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中执字第736-1号申请执行人孔德保,男,住柳州市。被执行人李建春,男,住柳州市。被执行人王继军,女,住柳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建春、王继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建春、王继军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建春、王继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建春、王继军在向申请人借款时以其名下位于柳州市航生路房屋办理抵押登记。为保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建春、王继军所有的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航生路房屋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坤审判员 林秀耀审判员 陈道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招幸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