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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辛静与杜磊、马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辛静,杜磊,马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辛静。委托代理人:韩海燕,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艳(系杜磊之妻)。上诉人辛静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三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辛静于2015年3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辛静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辛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上诉人辛静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35元,由上诉人辛静负担,剩余3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辛静。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黎 剑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于 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江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