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9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与褚伍娟、楼哲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褚伍娟,楼哲芳,姜佰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99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负责人:吴玮华。被执行人:褚伍娟。被执行人:楼哲芳。被执行人:姜佰青。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46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诉褚伍娟、楼哲芳、姜佰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208159.06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2130元、执行费3022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9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潘 国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