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田代芳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代芳,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0878号原告田代芳,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石柱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常清,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8号,组织机构代码20580426-4。法定代表人贺鹏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庆,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孙利平,男,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代芳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代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代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代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代芳负担。审判员 蒋玉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