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丁、胡艳林等与王海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丁,胡艳林,武文荣,王海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18号原告李丁。原告胡艳林。原告武文荣。被告王海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开区朝阳西大街××人康复大厦九层。主要负责人周宏光,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丁、胡艳林、武文荣与被告王海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丁、胡艳林、武文荣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丁、胡艳林、武文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丁负担。审判员 刘瑞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芬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