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执字第2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赵钒江与陈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钒江,陈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执字第2480号申请执行人赵钒江,女,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乐,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钒江与被执行人陈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红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赵钒江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乐偿还到期借款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75元。经查,被执行人陈乐暂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德普审判员 张 育审判员 邵玉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佟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