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浚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建荣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荣,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刘建荣。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建荣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法民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2014)浚法民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浚法民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桑文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迎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