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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济宁新大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曲阜龙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新大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曲阜龙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341号原告济宁新大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昭平,经理。被告曲阜龙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瑞涛,经理。原告济宁新大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曲阜龙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卫东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宁新大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承包兖州华勤紫金城小区13、14号楼公寓装饰墙地砖及铺贴工程,于2013年5月7日与原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及《承包施工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墙地砖,并由原告进行铺贴。原告按上述合同履行了义务,材料及铺贴费用共计924138.5元,被告已经付730000元,尚欠194138.5元。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货款及铺贴费用194138.5元及违约金。本院认为,曲阜龙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向曲阜市地方税务局鲁城中心税务所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于2014年5月29日发出注销公告,2015年3月2日,曲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核准注销工商登记,曲阜龙发装饰有限公司现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济宁新大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治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