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洪阳与河南捷通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阳,河南捷通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41号原告王洪阳,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南阳市。被告河南捷通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范蠡路玉竹苑B区5#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马军红,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王洪阳诉被告河南捷通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林峰审 判 员 李铭霞人民陪审员 张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阳 搜索“”